摘要: 现在很少有人再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只反映无产阶级意志,不反映其他人民的意志”的说法,一般都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然而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上,仍有不少同志认为“法只有政治职能,不存在社会公共职能”,如果“承认法有社会公共职能,就是承认法是超阶级的”。在这些同志看来,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还可以统一,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则绝对不能统一。这种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高呈祥. 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J]. 探索与争鸣, 1986(4): 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