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1986, Vol. 1 ›› Issue (4):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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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高呈祥   

  • 出版日期:1986-04-20 发布日期:1986-04-20
  • Online:1986-04-20 Published:1986-04-20

摘要: 现在很少有人再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只反映无产阶级意志,不反映其他人民的意志”的说法,一般都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然而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上,仍有不少同志认为“法只有政治职能,不存在社会公共职能”,如果“承认法有社会公共职能,就是承认法是超阶级的”。在这些同志看来,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还可以统一,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则绝对不能统一。这种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