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1987, Vol. 1 ›› Issue (4): 54-55.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邱清
出版日期:
发布日期:
Online:
Published:
摘要: 在我国合同制度中,一向认为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的,是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使当事人不敢违约。当违约时,法律就予以惩罚。这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违约损失,还要支付赔偿金。
邱清. 经济合同法应对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作分别规定[J]. 探索与争鸣, 1987(4): 54-55.
0 / 推荐 / 导出引用
链接本文: https://www.tsyzm.com/CN/Y1987/V1/I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