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1987, Vol. 1 ›› Issue (6):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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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英|郑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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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传统民法认为:人身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联,不能继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也仅限于生命存续期间。反映在民事诉讼上,除了对著作权有特殊规定外,有关人身权的民事诉讼,如果原告人死亡,案件就自然终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应及于公民死后,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往往是涉及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
吴晓英|郑金都. 关于人身权保护期限的商榷[J]. 探索与争鸣, 1987(6):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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