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马国泉
1988(5): 45.
加拿大“部长责任制”的利弊“部长责任制”是构成加国内阁——议会政府的核心,亦是控制加国政府官员的基石。所谓“部长责任制”包含两重意思:一,内阁阁 员集体向议会负责。内阁执政必须要取得众议院多数的支持;二,部内任何公务员的行政行动都将被视为部长的行动。如果该部犯了严重错误,部长应引咎辞职。 “部长责任制”意味着对政府政策和行动负责的是选举产生的政务官员,而不是任命的政府业务官员。政府向议会,并通过议会向选民负责。议会可以向各部部长就 他们负责的各部的行政提出质讯。如若某部长滥用或误用权力,将应受到失去官职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