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03, Vol. 1 ›› Issue (11):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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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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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这是政府作为公权机构所必须承担和履行的“公共性”职责,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然而,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政府职能机构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经常采用运动化或突击化的措施加以整治。这种运动化管理范式在某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或在某一非常时期,或针对某种特定的情况,作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一种手段,其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
张华青. 社会公共管理必须从运动化范式走向常态化范式[J]. 探索与争鸣, 2003(11): 26-27.
链接本文: https://www.tsyzm.com/CN/Y2003/V1/I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