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07, Vol. 1 ›› Issue (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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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探讨

陈丽芳   

  • 出版日期:2007-02-01 发布日期:2007-02-01
  • Online:2007-02-01 Published:2007-02-01

摘要: 对于行政机关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消极效应,责任追究是克服与化解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的责任研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应界定为政治责任、宪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关键词: 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 违法, 责任,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