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2, Vol. 1 ›› Issue (1):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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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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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政府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争夺,实质上是为了获得在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权力。先行先试权,类型上包括先行立法权和变通立法权。由国务院授予地方先行先试权,存在着较大的法理缺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授权的适格主体。对地方授予先行先试权,应当参考经济特区的设立经验,由国务院审核并提出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批准。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先行先试, 授权, 法理
刘敏. 地方政府“先行先试” 的法理前提[J]. 探索与争鸣, 2012(1):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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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本文: https://www.tsyzm.com/CN/Y2012/V1/I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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