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2, Vol. 1 ›› Issue (1):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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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先行先试” 的法理前提

刘敏   

  • 出版日期:2012-01-01 发布日期:2012-01-01
  • Online:2012-01-01 Published:2012-01-01

摘要: 地方政府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争夺,实质上是为了获得在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权力。先行先试权,类型上包括先行立法权和变通立法权。由国务院授予地方先行先试权,存在着较大的法理缺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授权的适格主体。对地方授予先行先试权,应当参考经济特区的设立经验,由国务院审核并提出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批准。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先行先试, 授权, 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