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定情形下证人的拒证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己罪、维护特定社会关系等现代人权和宪政思想在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也是诉讼民主化、文明化和我国优秀法律传统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追究犯罪活动虽然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并不是唯一目的。我国追求案件客观真相、强调实体正义的观念应当改变,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立法者应当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拒证权的合理内核,制定符合国情的拒证权制度,以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规定的不足,保障拒证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
拒证权
张乐|童星. 风险沟通:风险治理的关键环节——日本核危机一周年祭[J]. 探索与争鸣, 2012(4):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