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带有城乡分立的色彩、二元结构的烙印。宪法对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下设机构、职责任务 的规定完全相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分野是在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 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原则,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了居委会选举的三种选举方式,较之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显 得较为保守乃至甚为落伍。城镇化使此问题凸显出来,如果不将其解决,不仅农民工无法或很难参加所住社 区居委会的选举,而且基层民主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现行的居委会组织法关于居委会选举两种间接选举方 式的规定,于规定之初就很不合理且有违宪之嫌。在城镇化的背景下,修改居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促 进基层民主发展的关键和前提。
关键词:
城镇化,
基层民主,
居委会组织法,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唐鸣. 城镇化背景下基层民主的发展 ——对居委会组织法修改的一点意见[J]. 探索与争鸣, 2013(11):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