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4, Vol. 1 ›› Issue (7):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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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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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主体模糊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首要问题,确认各级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权力和义务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要以中央政府的宏观决策为指导,以市场机制的经济规律为调节,以社会公众的询查问责为监督,规范各级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的行为,完善我国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关键词: 政府, 环境责任主体, 环保职能
夏夜. 对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的再认识[J]. 探索与争鸣, 2014(7):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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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本文: https://www.tsyzm.com/CN/Y2014/V1/I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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