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6, Vol. 1 ›› Issue (12): 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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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构建——兼与李建勇教授商榷

崔永东|杨海强   

  • 出版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2016-12-20
  • Online:2016-12-20 Published:2016-12-20

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而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检察改革有自身的特点,检察院的“放权”是让检察权相对独立,这应是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设计的考虑因素。当前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改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放权方面应重视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间的平衡,又要协调司法权独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应落实员额制改革;应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在追责之前应重视司法责任评鉴;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也要与当下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各项要求。李建勇教授在“法治中国”笔谈中提出的有关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关键词: 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 司法体制改革, 体系构建, 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