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6, Vol. 1 ›› Issue (3):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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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兴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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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被选举权”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深化。泛指意义上的“被选举权”,适用于任何选举活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被选举权”,适用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选举(除国家主席、副主席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相关公职人员。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被选举权”,适用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行使“被选举权”需要更高的参政素质与更强的参政能力,所以应考虑在年龄起点、居住状况、文化教育程度与刑事前科等方面,设置较行使“选举权”更高的资格限定;在我国,“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对于“被选举权”,既要看到一个“被”字,又要看到一个“权”字。前者表明其具有“被动”、“消极”的一面,后者表明其具有“主动”、“积极”的一面。
浦兴祖. 重新认识“被选举权”[J]. 探索与争鸣, 2016(3):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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