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7, Vol. 1 ›› Issue (8):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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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李林   

  • 出版日期:2017-08-20 发布日期:2017-08-20
  • Online:2017-08-20 Published:2017-08-20

摘要: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绩。但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主体的立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多的"良法"产品。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主体按照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权力,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提供立法产品,及时满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立法需要的一种能力。提高立法能力,一是应当暂停人大常委会目前实行的会期制,改为实行全年会期制,每天八小时坐班制;二是加快推进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专业化、年轻化;三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给人大常委全面配备立法助理;四是进一步加强立法专业智库建设。

关键词: 立法能力, 立法效率, 立法助理, 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