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争鸣 ›› 2019, Vol. 1 ›› Issue (5): 134-142.

• 第三届全国青年理论创新征文专辑 • 上一篇    下一篇

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中国改革再出发 |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样态评价与规制理念

熊波   

  • 出版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2019-05-24

The Modality Evalu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iminal Risk and the Idea of Regulation

Xiong Bo   

  • Online:2019-05-24 Published:2019-05-24

摘要:

纵使是在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也无法凭借代码和编程,而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样态评价在于:智能机器犯罪主体评价具有人类依附性、智能主体不具备单独的认识和意志因素、智能产品的行为来源于人类思维的输出。刑法对于人工智能风险的评价,应当采取结果型风险的规制理念。其中,“结果”应当采取实质性解释,将其限定为行为创设的智能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现实性、外界可识别性之危害结果,可以规避预防型理念的抽象与空洞致使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肆意扩散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智能产品之中,进而防范刑法理论体系的整体崩塌。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风险, 智能产品, 规制理念,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