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会议
2021(2): 4-32.
乘上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革命快车的中国,平台经济飞速发展。一方面, 大型互联网平台之于社会运行和大众生活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20年11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到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反垄断议题牵动人心。日前,《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袁志刚工作室特邀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召开“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反垄断”圆桌会议,希冀在世界反垄断浪潮的回顾中,在东西方文明的对比下,围绕公平与创新,反思平台监管与产权厘定、平台责任与良性竞争,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学界智慧。
袁志刚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天性,正在重新形塑劳动力市场、国际贸易、社会治理领域的新规则和新样态。面对数字经济的这一天性,东西方由于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不同,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有差异。中国当下应重点平衡好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完善数据产权立法;同时,面对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葛劲峰博士认为,不同于前两次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浪潮的特点,“创造性破坏”是本次数字经济垄断浪潮的根源。应对新一轮的反垄断浪潮,核心在于构建数据充分流动的制度基础。张旭昆教授基于互联网产业结构效应、组织效应和区位效应的分析指出,简单搞“国有化”并非应对互联网大型平台寡头垄断的良方,有效的对策是用法律禁止平台寡头们串谋、培育互联网市场的抗衡力量、进一步加强政府规制和监管,多方协商、定期修订动态负面清单。赵燕菁教授认为,平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类“政府”属性,对于数据初始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两类主体,具体要看谁持有更多的利益,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过公共资本使平台“公有化”,可以在不改变效率的情况下提高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杨东教授基于“交易大爆炸”背景下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的分析,提出传统《反垄断法》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快速更迭,需要引入“共票”等新理论加以重构,同时要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制度,防止监管碎片化。陈兵教授从参与数据利益博弈的监管机关、平台企业等主体入手,针对数据的保护与共享,提出一种平衡的数据治理框架——统筹建立促进数据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加大各级竞争主管机构的行动力度,优化平台差异化发展下的数据要素配置机制等。唐要家教授认为,平台垄断势力会对竞争和创新造成严重的损害。数字经济反垄断应以创新为导向,建立“严重损害创新”审查标准,将事前结构性预防与事后行为性查处相结合,将促进数据开放共享作为政策重点,以科学理性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为保障。余宇新副教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超级网络平台监管难点体现在:明确且稳定的监管目标与原则设定难、清晰且完备的监管风险定义与识别难、高效可行的监管取证与监管措施执行难三个方面。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管体系,形成具有适应性的监管目标和原则,促进风险识别的共识机制和风险发现的激励相容制度建设,以技术赋能监管。
——主持人 李梅 孙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