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的民事判决揭示了“道德导入司法”的可能性,但其采用的导入方法仍待检视。从实然角度而言,既有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转译”方法实现道德导入,即当法官意识到个案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冲突时,其会遵从道德判断的指向而修正法律判断之发现,并对修正后的法律判断加以证立,使得道德判断可被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但是,“道德转译”具有明显的内隐性特征,可能出现法官专断的风险,有必要进行外显化改造,为转译下的司法裁判提供公开阐释的场所。从应然角度而言,理想的司法裁判需依据“议论”方法进行道德导入:一是道德判断应在社会场景下完成“生成性议论”;二是道德判断要在法庭场域内展开“司法化议论”。在此意义上,基于法律议论的程序规范便是“道德导入司法”的制度化装置,其可补强道德判断在司法场域下的“合理可接受性”,进而为个案裁判的规范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调适契机。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自塑形象与他塑形象之间存在的形象鸿沟是指国家形象主客体对该国形象的认知、评价与情感方面的鸿沟,这在数字化驱动的形象政治时代具有扩大化趋势。国家自塑与他塑形象鸿沟的生成具有权力、文化与心理三个层面的动力。在权力层面,形象鸿沟的生成受到国家间权力博弈、西方霸权主义的驱动,在文化层面受到跨文化差异、文明冲突的影响,在心理层面受到集体自尊、集体情结以及心理认知误区的驱动。理解与超越国家自塑与他塑形象鸿沟,需要从战略高度加强国家形象设计、管理、沟通与修复,保持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加强文化主体反思意识,建立稳固而富有弹性的国家主体形象。
从原始巫性文化角度探析中华审美意识的发生,论证中国原始巫性文化的人文特质,揭示从原始巫性走向审美诗性的内在机制,是中国美学的一种“本土化”研究。中国巫性文化的本土特质包含五个方面:以“大巫”居于重要地位;作为汉文字、类比思维、实用理性的历史与人文前导,对于科学技术具有某种程度的“宽容”;以祭祀祖神作为“中国巫”的独特品类,蕴含“生生哲学”的人文机制;从“巫”向“史”,形成影响深巨的“巫史传统”;封建王朝一般都对“大巫”文化采取崇尚与肯定的文化立场与国策。而从原始巫性转嬗为审美诗性的可能在于:原始巫性本就蕴含诗性审美这一历史与人文基因;构成中国美学主要范畴架构的“气、象、道”中,“巫性之气”成为中国式的“作为文化哲学的美学”的本原本体,“巫性之象”成为中国式的审美意象、意境说的历史与人文根因根性之一,“巫性之道”因其“实用理性”而历史地构系于德性生命“尽善尽美”的审美理想;巫性的“吉凶”判断,与审美诗性的性质不一而结构相同,可证从原始巫性走向审美诗性之可能。